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XX县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有序推进,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县农村土坯房改建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县农村现存所有危旧土坯房户户主。
第三条 农村土坯房改建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整合资源,集聚资金,支持农村土坯房改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美丽家园。
(二)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科学编制农村土坯房改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村镇规划和严把农房建设选址关,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小集中、组团式建设,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
(四)规范建设、统筹推进。坚持政策公开,补助对象、标准公开,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把农村土坯房改建建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五)细化措施、科学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落实工作责任,突出过程管理,提高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的工作效率。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总体责任、镇乡负主体责任、村级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镇乡党委政府、村级组织是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主体和安全责任监管主体、施工单位(业主)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镇村两级要派专人加强土坯房拆除、改建现场的全程安全监管,做到计划、任务、标准、人员、时限、责任、措施、安全、效果“九落实”。
第二章 调查摸底
第五条 由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镇乡开展详实的调查摸底,经县级核查后锁定最终土坯房数据,分类建立《XX县土坯房改建数据库》,实现我县土坯房改建信息化管理。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建办)、县住建局、镇乡、行政村等均要建立农村土坯房改建对象台账,做到家底清楚、对象准确。
第六条 土坯房类型认定依据。对“一户多宅”的认定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一户多宅”土坯房。对“一户多宅”的认定以20XX年1月1日农业户籍为准。对偏房土坯房的认定依据是:新房建成后,原土坯房没有完全拆除的土坯房。对闲置的土坯房认定依据是: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保留的农村闲置土坯房以及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土坯房。对唯一土坯房的认定依据是:现在还在居住且是唯一住房的土坯房。对需修缮保护土坯房的认定依据是: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具有较好的使用功能,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
第三章 改建规划
第七条 在精准建立台账,完善全县土坯房改建数据库的基础上,各镇(乡)、村根据农户意愿、改建能力和需求情况,按照贫困村、交通干道沿线和幸福美丽新村范围内的土坯房优先改建的原则,规划出20XX--2025年度的改建方案。当年预脱贫户的土坯房和当年拟退出贫困村的土坯房改建必须当年10月底前完成,其余农户土坯房改建按照20XX年30%、20XX年30%、20XX年20%、2025年20%的进度安排。
第八条 对纳入拆除的土坯房,各镇乡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其中,20XX年拟退出贫困村和主干道公路沿线在20XX年10月底前撤除。镇乡、村社要积极引导被拆除对象成立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施工队伍统一进行拆除,拆除后的旧宅基地必须复耕。
第九条 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要指导镇乡做好规划选址工作,镇乡要组织村镇、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好选址工作现场填写规划选址确认表(见附件:),选址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小集中、组团式建设,做好新村聚集点规划。农房建设要选择县住建局推广的农房图集,并按图施工。新建房屋应为砖混、砖木、框混结构,做到风貌协调、功能完善、结构安全、经济实用。
第四章 改建方式
第十条 土坯房改建方式主要是拆除农村闲置土坯房、拆旧建新和修缮保护三类。
第十一条 拆除闲置土坯房的范围是:
1.“一户多宅”的土坯房必须拆除。
2.鼓励拆除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保留的有安全隐患的农村闲置土坯房以及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土坯房。
3.新房建成后保留的偏房土坯房。
第十二条 修缮保护的范围是:一类是现为土坯房,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具有历史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由镇乡申报,县文广新局审核鉴定;对传统村落民居的修缮保护,由各镇乡公开招标,县文广新局监督,统一由专业的施工队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缮。另一类是土坯房中整体结构安全、具有较好使用功能的,由户主提出申请,镇乡组织村建、国土、安全、文化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审定,并报县改建办备案后由农户自行实施修缮保护。
第五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对闲置土坯房的拆除。经与土坯房户主协商一致后,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汇总拆除台账报县改建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采取新建、购买或者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其安全住房的,实行年度任务下达和申报审批管理,操作流程如下:
(一)下达年度改建任务。由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镇乡土坯房调查摸底锁定数据情况,结合全县资金调度情况,直接给各镇乡下达土坯房年度改建目标任务。
(二)农户申请。根据入户摸底调查、规划在册农户情况,凡当年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或者愿意购买、投亲靠友的农户,以及现居唯一土坯房拆除新建的农户,均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农村住房建设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混凝土梁跨度不得超过6米。
(三)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农户书面申请后,组织开展评议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镇乡审核。村级上报的材料包括:评议记录、拟改建对象申请书、改建对象土坯房现状照片、改建台账表、选用图集或规范设计施工图、公示单、公示有无异议的情况说明。
(四)镇乡审核审批。镇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进行分类审核审批。
1.拆旧建新审核审批:
(1)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村镇、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拟建房屋规划用地开展选址工作,填写规划选址确认表(见附件),审核农户拟选定的建房推广图集或规范设计图纸、建房合同等资料;
(2)镇乡人民政府审查资料合格后,核发乡村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并发放安全告知书。需占农用地的,报县国土局审批;
(3)镇乡人民政府汇总拆旧建新台账报县改建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备案;
(4)申请人按审批确定的内容按图施工,确保施工及质量安全。
2.购买或投亲靠友解决安全住房问题的审批:
(1)购买商品房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评议公示资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县不动产登记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出具的有效证书;购买其它安全非土坯房住房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评议公示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查看购买房屋是否安全达标;投亲靠友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评议公示资料,长期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镇乡人民政府签署审批同意意见。
(2)镇乡人民政府汇总购买或投亲靠友解决安全住房问题的台账报县改建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闲置土坯房拆除补助标准如下:
1.拆除“一户多宅”土坯房(含一户多宅中多宅是土坯房的农户可以享受一处补助标准),县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户标准给予镇乡专项补助经费。
2.拆除在城镇购买住房未享受政策补助而保留的农村闲置土坯房和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土坯房,由村社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属,县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户标准给予镇乡专项补助经费,同时鼓励有意愿的在原址拆除新建,此后新建农房不再享受建房政策补助。
3.对偏房土坯房拆除,县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标准给予镇乡专项补助经费。
对唯一住房土坯房拆除后,采取新建、购买或者投亲靠友方式解决住房且享受相关政策补助的,不再给予拆除残值补偿。
第十六条 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在对现居唯一住房为土坯房拆除后,采取新建、购买或者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其安全住房的农户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如下:
1.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建设拆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
(1)新建农房(含D级危房改造),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2人户,每户补助2万元;3-4人户,每户补助2.5万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补助3万元。
(2)无力自主建房,采取镇、村统建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户,房屋产权归属集体。
(3)采取购买其他农户的安全房屋或利用集体闲置房屋加固维修整治解决安全住房的,补助资金控制在2万元/户以内。
2.其他农户补助标准。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的,可以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1)新建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对采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过统筹整合政府补助项目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依据所取得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或贷款不落实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请领导定夺)或不动产登记证面积,每平方补助1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户。
(3)采取购买其他农户的安全房屋或利用集体闲置房屋加固维修整治解决安全住房的,补助资金控制在1.5万元/户以内。
(4)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在完善相关协议后给予0.75万元补助。
3.对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建设拆迁的,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上述补助均含相关项目资金,土坯房户主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政策。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原土坯房必须拆除后退出宅基地和复耕。
第十七条 对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具有较好的使用功能,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的修缮保护补助标准。上级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按上级政策为准;无专项支持的,按0.75万元/户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七章 改建验收
第十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闲置土坯房拆除、拆旧建新和购买或投亲靠友、修缮保护的验收工作。县住建局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农村建房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九条 闲置土坯房拆除验收。主要核实拆除前的情况和拆除后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收集申请、审批、照片形成分户验收资料。
第二十条 拆旧建新验收。
1.主要查看改建对象是否符合政策,申请评议公示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本文标题:土坯房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bangongwenk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74306.html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