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治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诱发的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努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加快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有效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政策性关闭及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整治,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全面落实,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采矿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条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依法关闭关停矿业权,清除已关闭矿点建筑物,修复裸露山体。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确保不欠新帐、还清旧账,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格局,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治理规划。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重点排查地表工矿废弃地、地下采空区和尾矿堆场情况,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
(二)强化环境源头管控。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矿山开采活动,依法关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
(三)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从严控制开采行为,督促矿山企业采用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开采方式和技术,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督促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四)突出治理重点区域。深入排查治理植被破坏、山体裸露、土地毁损等问题,清除已关闭矿点建筑物,修复采石采矿裸露山体。加强历史遗留、矿业权灭失、强制关闭等废弃矿山和矿山弃渣场地质环境治理。
(五)探索恢复治理机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机制,充分挖掘破损山体的潜在价值,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新格局。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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